(2017)浙0382执5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卓赛银与连力生、连垣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5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卓赛银,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连力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连垣胜,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晓智,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邵玉龙,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卓赛银与被执行人连力生、连垣胜、倪晓智、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382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赛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582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