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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5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卓赛银与连力生、连垣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5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卓赛银,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连力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连垣胜,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晓智,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邵玉龙,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卓赛银与被执行人连力生、连垣胜、倪晓智、邵玉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382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赛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582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