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阳阳与被执行人杨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阳阳,杨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何阳阳,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杨盼龙,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阳阳与被执行人杨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杨盼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阳阳借款95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杨盼龙负担。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杨盼龙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波&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