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胡文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胡文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789号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孔家埭村160、161号2幢2016室。法定代表人:周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贺妍青,女,25岁,系公司法务。被告:胡文娟,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胡文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在心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