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290号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晖,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国,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710高A二层。法定代表人:杭宇,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7446.29元,其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撤销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8000元,本院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421.29元本院退还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家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