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商宏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宏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989号原告:商宏艳,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生,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太史功科,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负责人:庞秋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宏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商宏艳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宏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商宏艳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光人民陪审员 黄瑞韬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