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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邵文堂与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祥瑞村第三村民组、第三人闫树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堂,东港市前阳镇祥瑞村第三村民组,闫树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5484号原告:邵文堂,男,1951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前阳镇。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祥瑞村第三村民组。代表人:王圣利,系村民组长。第三人:闫树君,男,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前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堂与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祥瑞村第三村民组、第三人闫树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50元。审 判 长  张 强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