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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长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长有,许洪仔,许连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许长有,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洪仔,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连建,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长有、许洪仔、许连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