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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与闫红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王桂有,闫红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2176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住所地舒兰市。负责人:崔伟荣,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瑞,男,该行职员。被告:王桂有,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闫红玲,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与被告王桂有、闫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舒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谷俐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冠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