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徐金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徐金民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403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区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呼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金民,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被告徐金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