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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令华与颜花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华,颜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华。被执行人颜花秀。本院在执行曾令华与颜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颜花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花秀履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终5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颜花秀名下位于名下位于怀化市南阳五金型材市场3栋房屋(产权证号:00××64),并扣留房屋租金收入。由于该房屋设立有550万元抵押,申请执行人曾令华亦申请不处置该房屋。经查,被执行人颜花秀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曾令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