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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林易与袁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易,袁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969号原告:林易,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猴子山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亚莉,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林易与被告袁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亚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袁亚莉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截止起诉止的利息为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袁亚莉向林易借款40,000元,言明在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所借款项在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分期归还,利息按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袁亚莉未能如期归还,林易经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袁亚莉未作答辩。林易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袁亚莉向林易借款及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的事实。袁亚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袁亚莉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对林易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袁亚莉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袁亚莉以购买茶叶缺少资金为由向林易借款40,000元,并向林易出具等额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于2016年5月到8月期间分期归还,至2016年8月30日前全部还清,每月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袁亚莉未按约偿还林易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4月11日,袁亚莉尚欠林易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2,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林易与袁亚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林易按约将款借给袁亚莉,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袁亚莉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偿还林易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林易要求袁亚莉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袁亚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亚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易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袁亚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安发人民陪审员  叶德安人民陪审员  方劲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