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春花、文志聪、林在全申请保全杨燕、项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花,文志聪,林在全,杨燕,项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保35号申请执行人林春花,女,住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申请执行人文志聪,男,住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申请执行人林在全,男,住元谋县元马镇汉禄村,。被执行人杨燕,女,住元谋县元马镇南城街。被执行人项朝兵,男,住元谋县元马镇南城街。本院在执行人林春花、文志聪、林在全申请保全杨燕、项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云2328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冻结被执行人杨燕、项朝兵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元谋县元马镇南城街老林业局大门左侧的被列入元谋县第二期棚户区改造的房屋补偿款5263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交由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8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云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