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蔚某与高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1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蔚某,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高某,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蔚某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以(2017)内0421执保3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243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13万斤玉米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蔚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