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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朱珍梅、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珍梅,黄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朱珍梅,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黄玉龙,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朱珍梅申请执行黄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通过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也申请了参与被执行人房屋款的分配。由于被执行人拖欠债务较多,无其他财产有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兰兰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