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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洲洋医药有限公司、陈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洲洋医药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洲洋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志广,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波,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628120元[其中货款本金609869元,利息9656元(自2017.4.25暂计至2017.8.25),执行费8595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