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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8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能利、蓝琼葆等与韦文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能利,蓝琼葆,兰茂群,韦文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488号原告:黄能利,男,1960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原告:蓝琼葆,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原告:兰茂群,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被告:韦文杰,男,1966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原告黄能利、蓝琼葆、兰茂群诉被告韦文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能利、蓝琼葆、兰茂群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能利、蓝琼葆、兰茂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能利、蓝琼葆、兰茂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黄能利、蓝琼葆、兰茂群负担。审判员  零春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晓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