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陈志金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陈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0408299-8。法定代表人陈学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华晓真,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陈志金,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5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5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志金于2016年3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苏邦村337.12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237.66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6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0.79平方米,其他土地70.99平方米)建食品袋加工厂,已建好一栋彩钢棚,用地不符合雁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陈志金退还非法占用的337.12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7.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的337.12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742.4元。该决定书已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志金。送达后,被执行人陈志金对第一项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5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志金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7]第5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谢 兰 兰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宜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