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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建朝与郭永权、王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朝,郭永权,王有平,马合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364号原告:杜建朝,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郭永权,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王有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马合兵,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卫河路交叉口。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代表人:朱文胜,该公司经理。原告杜建朝与被告郭永权、王有平、马合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杜建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建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建朝负担。审判员  王银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