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7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张桂枝、王良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枝,王良敏,黄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7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枝,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彦,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敏,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强,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小平,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桂枝因与被上诉人王良敏、原审第三人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桂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张 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