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与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013号原告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连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军绪,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迎,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被告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道军,执行董事。被告李道军,男,住胶州市。原告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名称不准确,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18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