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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与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013号原告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连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军绪,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迎,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被告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道军,执行董事。被告李道军,男,住胶州市。原告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李道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青岛道源皮革有限公司名称不准确,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东德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6182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