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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景兆与张利军、张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兆,张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景兆,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张利军,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忠和(又名张中黄),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利军、张忠和向申请执行人张景兆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从2016年1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760元。但被执行人张利军、张忠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62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张忠和名下的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街支行的银行存款,现已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张利军、张忠和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忠和在银行的存款(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