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280号原告田玉珍,女,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王秀英,女,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珍诉被告王秀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元,由原告田玉珍负担。
审判员 公为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