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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兴义市鸿泰丰电脑维修部与王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义市鸿泰丰电脑维修部,王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鸿泰丰电脑维修部,其余略。经营者:舒福州。被执行人:王华兵,其余略。本院在执行兴义市鸿泰丰电脑维修部与王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3800元,余下10586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1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2017)黔2301执1451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451号案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红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青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