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73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修志与娄德礼、徐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志,娄德礼,徐芸,饶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73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修志,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干部,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娄德礼,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徐芸,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被执行人娄德礼妻子,被执行人:饶小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户籍登记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鹜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修志与娄德礼、徐芸、饶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饶小虎的存款元(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