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晓海与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油联(北京)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海,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油联(北京)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322号原告:王晓海,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时代广场20楼。法定代表人:吴桐。被告:油联(北京)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1702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海与被告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油联(北京)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海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4元,由原告王晓海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任 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国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