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相财与张福军、曹景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相财,张福军,曹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保11号申请人魏相财,男,汉族。被申请人张福军,男,汉族。被申请人曹景荣,女,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魏相财与被申请人张福军、曹景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财保429号民事裁定书,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魏相财与被申请人张福军、曹景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17)黑0828财保4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