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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新艳诉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尤钊宇、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艳,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尤钊宇,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艳,女。被执行人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钊宇。被执行人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钊宇。被执行人尤钊宇。被执行人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钊宇。陈新艳与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尤钊宇、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49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尤钊宇、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新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尤钊宇、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新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七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湖南七尚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尤钊宇、长沙和成益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新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