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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关德利与河南省孟州市石庄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德利,河南省孟州市石庄乡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第2194号原告关德利(又名关保社),男,1962年9月2日,汉族,农民,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系槐树乡龙台村村委。被告河南省孟州市石庄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吕公文。委托代理人张怀民,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德利诉被告河南省孟州市石庄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名称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德利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德利承担。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