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赵咏霞与訾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咏霞,訾四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816号原告赵咏霞,女,1981年8月2日生,住商水县。被告訾四红,男,1978年12月5日生,住商水县。原告赵咏霞与被告訾四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咏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咏霞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冬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