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建梅、刘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梅,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7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街15号。法定代表人:潘炳磊职务:董事长委托人:曹国臣职务:律师被申请人:赵建梅,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刘亚男,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建梅、刘亚男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财保89-3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赵建梅、刘亚男名下坐落于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佳园路熙凤居7号楼1单元903室的房屋的查封(合同编号:锦绣苑20150049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