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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6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文红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金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文红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金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淄博文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0765660C。法定代表人:王泽良,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金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马路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657978086。法定代表人:林维学,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文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金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文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金三元食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