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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国远与冯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远,冯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远。被执行人:冯玉堂。本院在执行李国远与冯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远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1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