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国远与冯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远,冯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远。被执行人:冯玉堂。本院在执行李国远与冯玉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远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1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