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志清、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志清,施建忠,刘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金志清,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施建忠,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刘彩凤,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金志清与施建忠、刘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金志清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100000元以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余宝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林璐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