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燕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407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大厦C幢10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0854J。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伟宏,男,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燕红,女,汉族,1993年12月8日出生,现住龙海市,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正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化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河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