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2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李星汉与林竞、张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汉,林竞,张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2235-1号原告:李星汉,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林竞,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张少芬,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李星汉与被告林竞、张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两被告,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标荣审 判 员 陈 良审 判 员 叶全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吕腾程书 记 员 甘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