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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4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江明与朱改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明,朱改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4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江明,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朱改正,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改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改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改正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6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