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磊与冯和山、王礼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磊,冯和山,王礼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冯和山,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王礼福,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执行陶磊与冯和山、王礼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冯和山、王礼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和山、王礼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和山、王礼福的银行存款2460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