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玉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黄玉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931号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法定代表人:王香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刚,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黄玉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玉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新鑫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