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郝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郝凤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922号原告:李国军,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郝凤霞,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李国军与被告郝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国军以已与被告郝凤霞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军承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同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