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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郝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郝凤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922号原告:李国军,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郝凤霞,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李国军与被告郝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国军以已与被告郝凤霞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军承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同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