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丛卫与范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卫,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82号申请执行人:丛卫,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范勇,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卫与被执行人范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不需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