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吉林省司威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勇,吉林省司威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270号原告:王大勇,男,1973年5月9日出生,辽源市人,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艳,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辽源市人,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系王大勇爱人。被告:吉林省司威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辉,系吉林省司威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勇与被告吉林省司威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