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赖敏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307号本院2017年9月28日对赖敏诉被告长沙湘星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天新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海星高科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6307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04民初630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一行中的“湖南海天新材实业有限公司”补正为“湖南海星高科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