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祖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祖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52号罪犯吴祖胜,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祖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祖胜等四人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7073.1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吴祖胜等三人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3085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闽04刑更681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吴祖胜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祖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756分。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936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罪犯吴祖胜住所地镇人民政府、镇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吴祖胜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祖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祖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