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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3737389C。法定代表人:苏光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清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076125272H。法定代表人:张锦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中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4,280元,案件受理费5.922元,并承担执行费10,422元,合计人民币820,6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820,624元。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雅安六方星群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等额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诸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