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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群芝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