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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希友与张荣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友,张荣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572号原告赵希友,男,出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原告张荣存,男,出生于1965年5月19日,汉族。原告赵希友与被告张荣存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希友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希友负担。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