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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殷广宏与杜运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广宏,杜运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778号原告:殷广宏,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杜运括,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殷广宏与被告杜运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殷广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广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殷广宏负担。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威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