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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新愉、长沙创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林新愉,长沙创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557号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0号(荷塘区政府办公楼一号楼809、811室)。法定代表人罗正荣,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宏,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林新愉,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创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天心区友谊路55号星语林名园会所1楼。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新愉、长沙创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新愉、长沙创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72元,减半收取8786元,由原告株洲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