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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亮与罗显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亮,罗显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603号原告:江亮,男,汉族,1991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罗显影,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江亮与被告罗显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显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显影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罗显影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江亮借款,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月利率0.99%,协议订立后,江亮以转账方式向XX提供借款100000元,但截止到2017年1月9日,罗显影借款本金分文未还。江亮自愿放弃下欠借款的利息。罗显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显影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江亮借款,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订立借款合同,并由案外人秒贷国强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秒贷国强公司)提供保证。约定江亮出借给罗显影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罗显影按月利率0.99%承担利息,并向秒贷国强公司每月缴纳借款总额2%的担保费。三方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江亮按约定向罗显影汇款100000元。罗显影归还二个月利息后,对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拖欠至今。另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出借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江亮与罗显影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罗显影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罗显影结欠本金为100000元,现江亮自愿放弃下欠借款的利息,主张由罗显影偿还欠借款本金,此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显影偿还原告江亮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罗显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日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