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韶山与熊少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韶山,熊少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韶山,又名赵山,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熊少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江家集镇姚楼村夏楼组。本院在执行赵韶山与熊少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726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